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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了解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添加时间:2026-03-30   浏览次数:17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背景与时代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1983年颁布、1996年和2009年两次修改以来,有力促进了统计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统计法治建设,要求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法规,有力保障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改,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全面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的一次重要制度建设,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方向性。

统计法修改要点

总则部分

·立法目的:增加“加强统计监督”“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等内容,强调统计工作的监督职能和服务导向。

·党的领导:明确“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统计监督体系:新增条款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

统计调查管理

·统计标准与指标体系: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统计信息化建设: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促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统计资料搜集:明确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提高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和时效性。

·统计台账管理: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统计信息共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

·数据保密:扩大保密范围,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法律责任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并增加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范围:将责任追究对象扩展,其中“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修改为“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增加民事责任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修改共新增3条、修改21条,旨在加强统计监督、防范统计造假、提升统计科学性和信息化水平,为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核心宗旨解读

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将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为核心目标,尤其强调“真实性”为首要原则。通过规范统计调查、资料收集、审核和公布等环节,确保数据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实际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明确禁止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干预统计数据,规定“三个不得”和“四个不得”行为(如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不得要求伪造篡改数据、不得暗示填报虚假数据等),并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和问责机制,对统计造假行为零容忍。

保障统计机构和人员独立性

赋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确保其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外界干扰,维护统计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将统计工作从“了解国情国力”提升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高度,通过提供高质量统计信息,支持政策制定、经济调控和社会发展。

保护统计调查对象权益

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同时保障其合法权益,如对个体统计资料的保密、拒绝非法调查的权利等,确保统计工作既严格规范又尊重公众利益。

这些核心宗旨贯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立法目的、行为规范、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等章节,旨在构建科学、规范、公正的统计体系,为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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